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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hzybj00000/2021-000101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3日 16:59
来       源: 市医保局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内容概述:

                                       类别:B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张杰

    


                          汉市医保函〔202172    

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占宏代表:

您提出《关于将犬伤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第39)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工作,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和我省先后多次调整医保药品目录,目前已经覆盖除狂犬病疫苗外治疗狂犬病的药品,如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等。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各种预防、有第三责任人、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2020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狂犬病疫苗未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国务院最新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八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犬伤患者门诊注射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等预防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市级及以下政府和部门均无权调整支付范围。

近年来,为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另一方面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强化疫情监测、发布处置规范指南和开展专业培训等措施,推动狂犬病源头管控。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研究做好狂犬患者的救治保障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511        

(联系人:孙长影,联系电话299882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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