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汉市医保函〔2021〕19号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更正《汉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
清单(试行)》相关内容的函
各县区医保局、局属各单位:
经对市医保中心、各县区调研反馈意见的吸纳审定,现对《关于印发《汉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21〕4号)文中附件1:汉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相关内容进行更正,请及时按更正内容予以公示。
附件:汉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4日
附件1:
汉中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
主项 |
主项编码 |
子项序号 |
子项 |
子项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 |
办理 |
备注 |
设定依据 |
|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等相关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4.《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 |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①《新参保人员系统导入电子表》②《年检人员情况变动表》 |
在职职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转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57条第二款 |
||||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4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10 |
出具《参保凭证》 |
00203600300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9〕53号 |
||
00203600300Y |
11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2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异地转诊人员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有效身份证件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转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汉市社险函〔2017〕26号 |
||
13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5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6 |
异地急诊转住院联网备案 |
002036004005 |
1.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可委托参保单位或家属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急诊诊断材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002036005000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一年两次集中受理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汉市社险发〔2018〕1号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8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需增加其他材料必须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第三方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
19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发票 |
不超过4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核准待遇支付 |
00203600700Y |
20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本人社保卡、有效身份证、生育登记证明相关资料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直接结算 2.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在异地生育的,现金垫付后,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生育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直接结算 2.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关于印发《汉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汉市医保发〔2019〕54号 |
||
21 |
人工终止妊娠术的生育医疗费用 |
002036007002 |
1.本人社保卡、有效身份证、生育登记证明相关资料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直接结算 2.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用人单位派驻在异地终止妊娠的个人现金垫付后,提供注明妊娠起止时间终止妊娠术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资料、发票原件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3 |
1.汉中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表 |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3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3.个人银行帐户信息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3.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24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九、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5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申报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依法设置,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申请材料; 3.提出申请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台账资料; 4.医务人员信息从业资格信息材料和全员参加医保缴费证明 5.其他申报资料 |
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 2.《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 |
|||||
26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申报汉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依法设置,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申请材料; 3.提出申请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的业务收支情况和药品、医用材料“进销存”台账资料; 4.从业人员信息从业资格信息材料和全员参加医保缴费证明 5.其他申报资料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7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按照协议约定定点医药机构据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数据、汇总报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待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统一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
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 2.《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 |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按照协议约定定点医药机构据实上传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数据、汇总报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待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统一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
|||||
十一、长期护理保险 |
00203601100Y |
29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 |
002036011001 |
1.申请人参保凭证(社保卡)、身份证;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1.申请—受理—上门评估—综合鉴定—(异议复评)—结果公示—结果送达; |
|
1.<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0〕25号 2.《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汉市医保发〔2020〕114号 3.《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汉市医保发〔2020〕112号 4.《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评定暂行办法》汉市医保发〔2020〕113号 5.《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机构上门、居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汉市医保发〔2020〕116号 6.《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汉市医保发〔2020〕117号 |
||
30 |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
002036011002 |
1.《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 2.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登记备案或批准设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出申请时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前3个月的财务报表、业务量或纳税证明材料; 4.相关养老护理专业人员花名册 5.与长护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公示—签订协议 |
|
1.<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20〕25号 2.《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汉市医保发〔2020〕114号 3.《汉中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汉市医保发〔2020〕111号 |
||||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
网站
是否继续?